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人:JXJY  发布时间:2025-06-11   浏览次数:535

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仅限于经教育部批准设置并经上海市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

第三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位资格审查和学位授予工作的决策机构,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位申请、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可以向学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学风正派。

(二)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各门课程无挂科,课程平均成绩在 70分(含70分)以上,毕业设计(论文)在 70分(含70分)以上。

(四)外语水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艺术类专业达到330分)、或雅思成绩达到4.5分、或多邻国DET成绩达到65分、或托福考试达到30分。

2)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三级(简称“PETS-3”)笔试分数不低于60分。

3)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或英语(专升本)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60分。

4)参加上海市继续教育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5)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上述考试成绩有效期为五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拘留及其以上处理。

(二)在学籍有效期内因违纪违规受到记过以及上处分。

(三)在校学习期间,出现考试作弊及其它违背学术诚信行为。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一)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在毕业1年内(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须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人学位论文、毕业证书、学习成绩单和学位外语水平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3月和9月。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材料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审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表决。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的表决结果为有效表决结果。审议评定结果在继续教育学院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三)对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表决通过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七条 对于已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发现存在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行。若上级部门在本办法生效后出台相关政策,则按照上级部门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